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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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时间:[2026-03-15]  来源: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第一条 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指导中心的方针大计,评审、评估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最高层次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学术委员会对重大学术问题把关的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学术讨论的公开、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积极围绕中国滨海金融这一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需求,为着力打造具有国际水准的中国滨海金融理论与技术方法研究,培养区域金融学科前沿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促进金融学与各学科、各学术组织之间的国际、国内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为协同创新平台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应用转化等方面提供重要科研支持。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制定及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负责审定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3、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及国际性的重大学术活动。

4、负责中心重大研究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资助金额。

5、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

6、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包括专职、兼职研究人员已发表的论著,课题及进展情况,中心的资料建设、学术交流等)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指出成绩与缺陷,提出努力方向。

7、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和监督。

8、组织或参与中心学术成果评奖。
9、审议中心的其他重大科研事项。

第四条 组织结构及人员
1、中心学术委员会主席由理事会聘任,委员会委员由包括中心主任在内的30-40名协同单位及业界著名专家组成。
2、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规定手续补聘,但如该届委员任期已不足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3、学术委员会聘请秘书一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组织活动
1、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中心主任或两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不含提议人)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临时出现的重要问题,以通讯方式征求各委员意见。
2、 有关中心学术活动的重大事项,学术委员会可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决定,也可以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协商或投票的方式同样有效。
3、 学术委员会会议秘书列席参加,并对每一次会议内容及意见形成会议纪要。
4、 中心学术委员会的全部活动经费由中心根据全年预算全额划拨。

第六条 本章程经中心学术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在实施期间,所有条例的解释权、修改权及增补权均属中心学术委员会。



中国滨海金融协同创新中心

2012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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